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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人选神定”的会首制度与老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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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推给青苗会,所以青苗会的作用很大,张旗的500亩“神林”就是青苗会管起来的。在18个青苗会会首的年龄结构中,老人的优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村庄实力派”和绅士控制社会主导权的说法在洮州是不太现实的。西路青苗会的会首是一年一换,北路两会是三年一换,而村中有实力者或绅士是屈指可数的。洮州的高寒气候、瘠薄的土壤、高海拔耕地、频繁的风雹旱涝灾害,其庄稼只能一年一熟且土地出产率极低,教育水平很低,这些方面就限制了村中实力人物和绅士的数量。我对洮州18个青苗会会首的年龄结构调查和经济、教育水平的调查洮州十八青苗大会会首经济、教育水平调查表反映当今情况,由于这些人多在60岁以上,其受教育状况基本反映了传统时期的教育水平。现在经济状况比过去有变化,但仍受生态环境影响并与过去有连续性。也不支持“村庄实力人物”的说法,它证明青苗会是老人主导的社会组织。

    “三个老人一面官”的说法是洮州传统时期民间权威的基本面貌,洮州青苗会会首的平均年龄为64岁,据会首们讲过去老一辈也都如此。明清时期的里甲、保甲制度皆辅以乡约之制,乡约是一种由耆老主持的“地缘性组织”,当费孝通面对如何准确地衡量中国乡村社会时,他犹豫再三最终选定了“长老统治”一词。不独中国如此,印度的村落议会——老人理事会也曾是村落管理的一般手段,这些长老不是正式选举的。长老安排农耕,管理村里公益、林木,为国王征收粮食,处理村内纠纷,安排仪式活动,他们承担多种职能。印度政府自20世纪初开始制定措施促进老人的村落议会组织的发展,以改善村落面貌。在无国家无政府的努尔人社会,当一个地方性社区采取联合行动需要领导和建议时,这一职责便落到长老身上。他们决定进行季节性迁移、在何处建立营地,以及解决争端、婚姻协商、献祭等集体事务。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这些老人可能更多的是一般民众,既不是“村庄实力派”,也不是“绅士”。在这一点上,孔飞力有相似的看法,“平民在地方一级有可能行使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力和有功名的人行使的权力是难以区分的”。老人制度是中国乡土社会自治与自决的礼俗规程,其实质犹如费孝通发现的“长老统治”,其法理根源来自儒家的孝道。老人制度有悠久的历史。汉唐的三老制度还由官方控制,但随着官方治理成本的增加和民间力量的增强,老人之制成为民间的自治力量,以至朱明皇帝设老人制度以监督里甲的权力,并负有劝农之职责。一位熟谙地方史的当地人说,清朝时洮州地方几个村有一个乡爷。乡爷一般是士绅,至少能识文断字。乡爷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治安、催交田赋和粮草以及看护庄稼。实行保甲以后,民间仍称保甲长为乡爷。民间有一种说法:不当乡爷没酒喝,当上乡爷太啰嗦。洮州的“乡爷”大概就是乡约一类的老人之职。民间把乡爷和保甲长混为一谈,说明乡爷和保甲是有密切关系的。保甲作为正式的管理制度出台,是因为国家行政运行机制的羸弱、低效,更重要的是它不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使得国家不得不寻找乡村代理人或者乡村组织,来行使国家的赋役职能。据多位报告人说,晚清及民国时期洮州青苗会是不管征粮派款的事的,由保甲负责经办,这与华北一些青苗会承担国家赋役职能有所不同。华北青苗会因政局异常动荡,赋役征派令政府感到十分棘手,国家不得已与青苗会达成了公开的共谋。西北青苗会虽然没有承担国家的赋役职能,但国家通过保甲寻求民间组织的合作是存在的。比如西北广泛存在的乡爷就是这种国家在乡村的税赋代理人,乡爷常常归属于青苗会或类似的乡村组织。华南社会研究表明,南方的宗族、士绅也是国家寻求合作的人选。

    综上所述,青苗会“人选神定”的选举制度说明,一方面,在传统时期的中国社会是神权大于人事权力;另一方面,必须承认人可以利用神权,打着神的旗号去动员民众。关注老人制度,并无意去否定士绅在民间社会所起的作用。老人制度与士绅治理可能会有重叠,因为士绅中的那些告老还乡者和乡村中有功名者,很多人是老人,但老人制度中的长老不全是士绅。在高原生态环境压力和教育低水平发展的情况下,社会难以产生出足够的士绅去充实众多的基层组织,此外,传统的一年或三年的会首轮值惯制使得更多没有读写能力的村老成为乡村权威。青苗会施行的老人制度是传统社会的权力缩影,普通民众行使组织领导权是洮地十分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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