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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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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国家通过立法就公民的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因疾病、工伤、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www.Pinwenba.com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19世纪70年代德国首创了社会保险立法,其中包括残疾、老年和死亡保险法。此后,采取社会保险筹集资金,并以立法手段规范和保障公民生活与安全需要的办法为世界各国所仿效。

    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偿配置社会资源的制度,向社会提供两种保险服务:一是公共性保险服务,即社会保险;二是私人性保险服务,即商业保险。各国对上述两种保险都给予分别立法,即制定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一种社会性保障项目。按社会保险立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2.福利性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专款专用。

    3.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为其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实行互济原则,集中资金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障劳动者在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得到物质帮助,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4.社会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形式中的所有人员都可参加,并保证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起到稳定社会的目的。正因为该种保险的社会性才称之为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该法第73条第1款又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的内容由以下若干方面构成:

    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对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对因工或职业病死亡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丧葬费、抚恤费等。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向因故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并为他们提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4.伤残、死亡遗属保险伤残、死亡遗属保险是指对非因工负伤及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相应的生活费用和医疗待遇,对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给予丧葬费、救济款等。

    5.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退休的职工在其养老期间,提供养老金和生活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6.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对育龄妇女在因怀孕、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提供医疗保健和生活所需的制度。

    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各国的保险法上规定不尽一致。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基本适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需要。

    二、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的对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005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费的计费办法和缴纳程序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和为计算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依据。缴费费率为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的4%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的比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计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将最终降至3%。但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个人养老金的发放

    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相应调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称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2006年1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概述

    1.失业保险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强制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2.失业保险基金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国家采用立法手段强制所有企业和在职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并承担缴费责任,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保证劳动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五个方面的资金来源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4)财政补贴。(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保险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的各项待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2)失业者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诸如企业破产、经济性裁员、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使劳动者失去工作。而这些原因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国家应给予其保险待遇。(3)必须已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劳动者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满1年。(4)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2.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程序。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数额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企事业单位所在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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