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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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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各种措施。www.Pinwenba.com劳动保护是由《劳动法》加以规定的。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关于安全技术的法律规范、关于劳动卫生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讲,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还应包括关于工时的规定和关于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两个方面。

    二、安全技术法律规范

    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又称为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

    我国目前的许多工业企业中较多地出现各种机器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等,同时,由于行业不同,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亦有所不同。我国的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对各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些共同问题做了规定,内容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动力锅炉、有毒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厂院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和标准。迄今为止已颁行的重要法规有: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199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矿山安全法》等。

    三、劳动卫生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法律规范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生产卫生规程或工业卫生规程,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防止和降低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在生产劳动中,存在着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有害气体和液体、噪声和强光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劳动者易患上职业病。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医治或疗养。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四、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又称为安全卫生管理规程,是指国家规定的工矿企业为保证劳动保护法规得以贯彻实施而应实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称。根据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电气、起重、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4.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5.“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包括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四种。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做了全面规定。根据该规定,伤亡事故的处理应经过三个阶段。(1)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把伤亡的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层层上报。具体上报到哪一级,视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2)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设,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3)事故处理。事故主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负责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的特点及抚育下一代的需要,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与一般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它更多地着眼于女职工生理卫生和医学上的保护,除了对直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护外,还包括对女职工劳动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具体内容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就业权利的保护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2条、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的就业应照顾到女性的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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