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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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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文章首先回顾了德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历史,介绍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智障人士生活安置、就业安置的现状。在生活安置方面特别关注居住方式和经费问题,而在就业安置方面则特别关注职业培训的问题。

    【关键词】

    德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

    一、 引言

    德国拥有居民将近8200万人[1],其中智障人士近42万名[2]。针对智障人士的服务体系在德国大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19世纪上半叶,由于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大量的城市贫民。各教会最早开始关注并照料这个特殊的群体,其中有不少智障者[2][3]。1918年后,劳工福利联合会(workers welfare association)、德国红十字会、新教和天主教教会以及一些私人组织开始承担起为成年智障人士服务的责任。其中最著名的是“生活辅助协会”,该组织成立于1958年,它倡导的是一种不同于大型教会机构的服务模式。该协会认为,为智障人士提供的服务都必须以家庭为导向,同时必须兼顾到他们的家庭、工作和娱乐等各个方面[2][3]。20世纪80年代,德国所提倡的“边缘”规则对平息当时有关残疾人生活安置方式的争议有很大的作用。该规则提出,轻、中度的残疾人应该在社区的环境中得到照料,而重度的残疾者则应该呆在机构中,大型机构一时之间变成了重度残疾者的集中地。

    现在,在选择“家庭”还是“支持性居住方式”之间又出现了同样激烈的争论。另外,德国政府也希望通过修订法律来摆脱自己在社会福利工作中仅仅作为资金提供者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技能,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成功[2][3]。

    二、 政策法规

    (一) 联邦社会救助法

    在德国,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体系主要是在《联邦社会救助法》(federal social assistance act)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该法案于1962年正式生效,其中第39款第1—3条法令是主要针对残疾人的。第1条法令提出:所有患有长期、严重的生理、智力和心理残疾的人都有权利得到综合的服务。第2条中规定所谓智力残疾者指的是由于智力上的问题而在融入社会方面存在长期、严重缺陷的人。在第3条法令中重申了综合服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残疾症状的出现,消除或减轻已有残疾的程度及其所带来的后果。该法案强调残疾人应该融入社会[2]。

    《联邦社会救助法》中所指的社会扶助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扶助,另一类是特别扶助。生活扶助的内容包括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各项日常生活费用;而特殊扶助则包括确保生活基础设施的扶助、教育扶助、卫生预防扶助、医疗扶助、生育扶助、家庭计划扶助、对残疾人的社会回归的扶助、盲人扶助、护理津贴、家政扶助以及高龄扶助等。其中对残疾人社会回归的扶助对象主要是身体残疾者和精神残疾者。而回归扶助的内容主要有医学治疗及转衔训练,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还另外进行教育扶助,为残疾人寻找工作和住房,建立残疾人工厂等等[4]。

    (二) 其他法令

    1992年之前德国的《监护法》(the law of guardianship)中规定,所有智障人士在各个方面(从居住环境的选择到财产、健康等问题)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1992年,德国对该法案进行了重大修订。在新的《照料法》(the caretaking act)中更强调宪法赋予人们的个人发展的自由。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应该在这方面有充分的自由。它规定无论是其监护人还是法庭指定的照料者都应该尊重并支持智障人士。比如,所有智障人士都应有投票权,都可以结婚,在工作中都享有和其他雇员相同的权利等等。另外,德国《宪法》第三款第3条中也规定:“没有人应该由于他或她的残疾而处于不利的地位”。目前立法者们正在制订《平等法》(equality law)法案,希望能够使宪法中的这一规定变得更加精确、在实际情况中也更加易于执行[2]。

    三、 生活安置

    (一) 居住安置

    在居住安置方面,德国长期受到机构化模式的影响。到目前为止,大约有12万名智障人士仍然居住在机构化的环境中。其中有近1.6万人住在社区之家,6万多人住在大型机构中,大约仍有2万名智障人士正在精神病院或大型医疗机构中接受各种治疗。德国官方的统计数字中并没有关于独立生活的智障人士的数据。据推算,应有1万名左右的智障人士既不和家人住在一起,也不在大型机构中居住,而是自己独立生活[2]。

    20世纪90年代前后,对机构化的批评推动了大型机构的改革。在一些机构中,对居住的安排越来越灵活。比如,有些智障人士和工作人员混住;还有一些大机构则在城市或城镇居住区内购买或租赁房屋,让智障人士以团体的形式居住。这样的安排使智障人士有了更多的选择[3]。

    尽管现在德国的国家政策倾向于将智障人士融入社区,但是现状却并非如此。由于考虑到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仍然希望将他们安置在机构中,而不是进行融合性的社区安置。因为如果选择家庭式的支持服务模式或者是支持性的居住环境,地方政府必须承担相关的费用。而如果选择社区之家或特殊机构,则将由中央政府资助。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往往倾向于将智障人士安置在大型的或者是由中央政府资助的机构中。

    与此同时,人们还注意到社区之家出现了明显的机构化倾向。有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在数量上,机构化的照料形式仍是德国政府在成年智障人士居住安置上的主导模式[2]。

    (二) 资金问题

    目前,机构或社区之家的资金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根据服务合同,社会行政部门会依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计算每人的平均费用,以偿还经营者所有的资金投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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